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單位名稱:
衢州鑫航家私有限公司
處罰文號:
衢環柯城責改字[2021]11號
處罰日期:
2021年10月27日
違法事實:
2021年10月19日,根據浙江省“綠劍”執法專項行動交叉執法統一部署,我局執法人員陪同第十一專項執法組麗水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衢州鑫航家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你公司)開展了執法檢查。經查,你公司主要從事家具生產、銷售,年產5000套木質家具項目于2018年11月23日通過環評審批(柯環建〔2018〕45號),2019年1月投入建設,當年9月建成投入調試生產,2021年10月9日完成驗收公示并通過項目驗收備案。現場檢查時,你公司木質家具生產項目處理生產狀態,噴漆生產線正常生產作業。調查發現,你公司環評報告和環評審批意見均明確,公司水簾機噴淋廢水循環使用,需定期更換,該廢水為危險廢物需委托有資質的單位處理。檢查現場,你公司水簾機噴淋更換廢水經隔渣處理后進入三級沉淀池,第三級沉淀池建有排水口,廢水排入排水口經公司污水管網排入園區污水管網,未按環評和批復要求作為危險廢物委托有資質的單位處理。根據調查,結合對水簾噴淋水池廢水進行現場更換,經對更換的廢水進行收集、裝桶、封存、運輸稱重,測得水簾噴淋水池廢水正常情況下,單次換水量為0.79噸,你公司投入生產以來共換水7次,合計換水量約為5.53噸;同時,經對你公司三級沉淀池儲存的更換廢水的收集、裝桶、封存、運輸稱重,測得收集儲存的廢水量為3.47噸。根據你公司水簾噴漆廢水換水量和收集儲存水量情況,測算出你公司通過污水管網排放的廢水量約2.06噸。你公司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處置噴淋廢水的行為涉嫌環境違法。
處罰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六項之規定。
處罰內容:
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處置危險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
決定作出機關:
衢州市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