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單位名稱:
衢州開隆建材有限公司
處罰文號:
衢環柯城責改字[2021]15號
處罰日期:
2021年11月2日
違法事實:
2021年10月21日,根據浙江省“綠劍”執法專項行動交叉執法統一部署,我局執法人員陪同第十一專項執法組麗水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衢州開隆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你公司)開展了執法檢查,經查,你公司主要從事商品混凝土、干混砂漿生產及銷售,年產60萬立方米商品混凝土和30萬噸干混砂漿項目于2017年7月10日通過環評審批(柯環建〔2017〕21號),審批當月商品混凝土項目投入建設,2018年8月建成投入調試生產,當年12月完成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現場檢查時,你公司商品混凝土項目處于生產作業狀態,商品混凝土生產設備和清洗廢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檢查發現,公司廠區南側空地上露天堆放有約70立方米的洗車廢水處理沉淀和壓榨污泥,未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涉嫌環境違法。
處罰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十款之規定。
處罰內容:
責令你公司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未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的環境違法行為。
決定作出機關:
衢州市生態環境局